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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百科】买报废车上路出事故 罚!罚!罚!

发布时间:2022-06-11 10:09:17 已浏览:3534次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经成为了许多家庭的出行必需品,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一直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那随之而来的就是报废机动车的数量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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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机动车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达到其使用年限或使用公里数后应当强制报废。但由于种种原因,报废机动车和拼装车“改头换面”重新上路的现象却层出不穷,这不仅仅对周边自然环境有着巨大的危害,同时报废机动车糟糕的安全系数也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更重要的是购买报废机动车的当事人不仅仅要面临严重的法律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车主还将承担连带责任,接受相应的法律处罚!


案例:

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尚某)相撞,造成李某、尚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后张某驾车逃逸。


交警部门查明肇事汽车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认定张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尚某无责任。


肇事汽车原车主为于某,于某将三年未检车的肇事汽车以900元的价格按废铁卖给从事废品回收的郭某,后郭某将肇事车辆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李某、尚某以于某、郭某、张某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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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故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其应当向李某、尚某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属于已达到报标准的机动车,于某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该车卖给郭某,郭某又将该车转手倒卖给张某,其均存在过错且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关联性,均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在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即拼装车或报废车的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全部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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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不管原车主和现车主是否知道肇事机动车是拼装车或报废车,只要是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现车主和原车主就应当根据这一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为了咱们和他人的安全,还是远离报废车,让它们走上合法的报废途径!